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返扔泄胤?、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ぶ鞴懿棵乓谰莼肪潮;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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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ㄈ┲ぞ萑吩?,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ㄋ模┕?、公开、高效。
第四条 环境?;げ慷匀肪臣嗖旃ぷ魇凳┩骋患喽焦芾?。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ぶ鞴懿棵潘舻幕肪臣嗖旎梗ㄒ韵录虺?/span>“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ぶ鞴懿棵鸥涸?,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忧慷曰肪臣嗖旎沟牧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ǘ┫殖〖喽郊觳槲廴驹吹奈廴疚锱欧徘榭觥⑽廴痉乐紊枋┰诵星榭?、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ㄈ┫殖〖喽郊觳樽匀槐;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ㄋ模┚咛甯涸鹋欧盼廴疚锷瓯ǖ羌?、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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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榘臁⒆?、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ぶ鞴懿棵湃范ǖ闹霸鸱止?,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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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勒罩霸?,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第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生态?;ず突肪持捶ㄈ挝窳康纫蛩乜蒲范ā?/span>
第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办公用房、执法业务用房及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等执法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要求。
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环境监察执法标识。
第十一条 录用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环境?;ぶ鞴懿棵庞Φ备莨ぷ餍枰贫ɑ肪臣嗖炫嘌滴迥旯婊湍甓燃苹?,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环境?;げ客骋蛔橹F渌肪臣嗖烊嗽钡母谖慌嘌?,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当作为环境监察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ǘ┎樵?、复制相关资料;
?。ㄈ┰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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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第十四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对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环境监察人员,经核准后颁发《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吨泄肪臣嗖熘捶ㄖぁ钒浞?、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环境?;げ苛硇兄贫ā?/span>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指定专人管理保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苯⒔∪曰肪臣嗖烊嗽钡目己酥贫?。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环境监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环境监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环境监察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暂扣、收回《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すぷ魅挝?、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ぶ鞴懿棵排己笫凳⒊蜕弦患痘肪臣嗖旎?。
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负责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申请,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审核。
第二十二条 违反环境?;し?、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痹鹆钗シㄐ形烁恼蛘呦奁诟恼⒁婪ㄊ凳┬姓Ψ?。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ぶ鞴懿棵趴梢蕴岢雒魅芬螅酱儆泄夭棵畔奁诎炖?,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ぶ鞴懿棵呕蛘呋肪臣嗖旎箍梢栽继傅ノ桓涸鹑?,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未完成环境?;つ勘耆挝窕蛘叻⑸卮?、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ぶ鞴懿棵呕蛘呋肪臣嗖旎箍梢栽继赶录兜胤饺嗣裾涸鹑?,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卑凑展娑ǖ氖毕藓统绦蛞婪ù恚皇粲诨肪潮;ぶ鞴懿棵殴芟降皇粲诒净毓芟降?,受理案件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币扑陀泄芟饺ǖ幕肪潮;ぶ鞴懿棵糯恚徊皇粲诨肪潮;ぶ鞴懿棵殴芟降?,受理案件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币扑陀泄芟饺ǖ幕卮怼?/span>
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忧坑胨痉ɑ氐呐浜虾托鳎⒖梢愿莨ぷ餍枰?,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执法。
第二十七条 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同一区域、流域内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忧啃畔⒐蚕?,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并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环境?;ぶ鞴懿棵庞Φ币婪ü肪臣嗖斓挠泄匦畔?。
第二十八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ぶ鞴懿棵旁诨肪臣嗖旃ぷ髦幸婪男兄霸稹⑿惺怪叭ê妥袷丶吐傻那榭鼋谢?。
第二十九条 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环境?;ぶ鞴懿棵潘舻钠渌?,可以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げ扛涸鸾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环发〔199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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